4、 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二、 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违反法律条款: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5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经省土地估价委员会批准的基准地价标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0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违反责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三、 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违反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82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责令其限期办理。
四、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56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第80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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