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法批地
违反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24条、第44条、第45条、第59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 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78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政纪责任: 1、 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按非法批地数量,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基本农田小于5亩、其他耕地小于15亩或其他土地小于30亩; (2) 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 (3) 降级或撤职:基本农田5—10亩、其他耕地15-30亩或其他土地30—50亩; (4) 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较重后果的; (5) 开除:基本农田10亩以上、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50亩以上; (6) 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如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未达到但接近以上标准, 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2、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视其超越权限以外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数量和其他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按照上款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 不按照土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一般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