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维护群众利益。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严格禁止“以租代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在征地补偿中拖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的行为,严防在征地领域滋生腐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着力监督制约。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从权、钱、人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部位和要害环节,实行阳光操作,“阳光操作是最好的防腐剂”,要不断建立健全防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和探矿权招拍挂制度,强化对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和人员竞争上岗等事关全局大事的监督管理。实行纪检监察联络员报告工作制度,定期向纪检组长汇报各所勤政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七条 治理商业贿赂。巩固自查自纠成果,把专项治理与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相结合,防止和纠正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推进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增强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实效。
第十八条 做好信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信访规定》,扎实做好群众信访和纠纷排查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信访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全责。凡出现的信访,要坚持解决在首办环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减少上访、群访和重复访。对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违法行为、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的信访问题,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推诿拖拉、敷衍塞责、不认真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合法权益得到依法维护。
第十九条 坚决惩治腐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在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案件。查处通过非法批地批矿、低价出让土地和矿业权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得利益的案件;查处土地、矿业权出让和评估、项目发包中的商业贿赂案件;查处规避和虚假招标、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案件;查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