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充分发扬民主。各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党组议事规则》、《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集体决定,避免暗箱操作和“一言堂”。
第八条 严格述职述廉。县局领导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各所所长每年都要向局党组和全体职工述职述廉,让群众评议干部、让群众考核干部,起到“常打预防针、筑牢防腐墙”的作用。
第九条 推行轮岗交流。对分管领导、股室干部、各所所长实行五年一轮岗,继续执行建土资发[200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的通知》,实行所长末位淘汰制和干部末位轮岗制。
第十条 落实管理责任。实行管人与管事相结合,按照“局长管分管领导、分管领导管股(室)负责人、股室负责人管一般干部”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十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开支现象,规范公务接待和小车管理。各所财务开支一律要有经手人、纪检监察联络员、所长三人签字,局机关大额开支集体决定,纪检组长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坚持政务公开。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政务、国土资源网站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并以门户网站和电子政务为平台,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审批,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十三条 强化服务职能。始终坚持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己任,处理好资源保护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在保护耕地、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积极为重点建设提供用地保障,为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在深化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的同时,积极为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献计献策;通过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认真开展好“两提高、两满意”活动,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推进行政为民。认真落实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不断健全和完善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的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和过错追究制,不断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