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主要有以下特征和要求:
1、土地权利预告登记申请人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土地权利预告登记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2、申请预告登记的条件是预告登记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土地权利转让,并且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要办理预告登记。
3、登记机关在收到预告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应当记载在土地登记簿上,并向预告登记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4、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5、预告登记后,登记权利人要想发生自己所预期的物权变动结果,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正确行使请求权,积极申请本登记。为此,《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从创设制度的本意而言,预告登记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一是保全的效力。预告登记最重要的作用是将妨害或者损害所担保的请求权的处分归于无效的效力。这是一种相对无效,指相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无效,而对于所有其他人是有效的。这也是预告登记制度最核心的效力。因此,预告登记之后的土地权利仍可处分,而这种处分只在请求权担保的范围之内无效,只要处分不妨害请求权的履行,就是有效的。
二是顺位的效力。即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具有排斥后序登记权利的效力。经过预告登记后,待日后进行本登记的条件成熟而进行本登记时,本登记的效力溯及于预告登记成立之时。这样,预告登记便有效防止了第三人的介入,保全了本登记的顺位,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得以顺利实现。
三是预警的效力。正因为预告登记具有保全和顺位的效力,从而在由预告登记向本登记推进的过程中,对于第三人具有预告的意义。第三人不得无视预告登记的存在,不得以善意而为抗辩,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同时,预告登记的预警效力,也向第三人及社会提供了相关信息,可以让他人了解该土地的全面情况,为他人进行交易判断提供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