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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系列解读之六
作者: 发表日期:2008-7-31 16:58:30 阅读次数: 来源:

异议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系列解读之六

 

异议登记是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新增的一种登记类型。所谓异议登记,一般是指登记机关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的目的是暂时限制土地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的权利,以保障提出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异议登记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真正权利人提供救济。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一样都是保护真正权利人以及真正权利状态的法律措施,但是更正登记的程序可能较为费时,有时申请更正的权利人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之间的争议一时难以化解,因此法律有必要建立异议登记制度,作为一种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保护性措施存在。

异议登记并不是一种终局的对错误登记的救济,但它可以及时或临时性的提供一种保护,并在被证明为正确有效的情况下与更正登记结合形成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制度体系,是不动产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

异议登记具有以下功能:一是对事实上的真正权利人提供临时性保护。异议登记期间,不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土地抵押权登记,为真正权利人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争取了一定时间。避免原土地权利人恶意转移土地权利或为土地权利设立其他负担;二是可以对第三人起警示功能。土地发生转让、抵押等交易时,如果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第三人可以提前得知该土地存在产权异议而终止交易,避免其利益受到损害;三是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异议被记载之后,原登记的权利推定不复存在,第三人也不能再主张因为有登记的存在仍信赖登记权利人为实际权利人。

基于异议登记制度本身的目的和功能,异议登记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为登记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某一事件、事实或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果异议登记获得承认,利害关系人将转为真正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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