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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四
作者: 发表日期:2008-7-31 下午 04:55:07 阅读次数: 来源:

而在与此同时的土地登记实践中,为了满足土地使用者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审批行为的合法、高效、准确的要求,根据工作实际,成都市按照《地籍调查规程》相关规定,于2004年初在全国率先进行了地籍调查前置的积极探索。所谓地籍调查前置就是指在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前,需对批准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先行完成地籍调查工作,出具地籍调查前置成果。目前地籍调查前置在成都市已形成正式的工作制度并在四川省广泛推广;2007年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也规定将地籍调查工作前置。地籍调查前置不仅能提高土地登记的工作效率,而且树立了政府方便于民、服务于民的良好形象。地籍调查前置后土地登记的程序就变为地籍调查→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或更换证书。

2007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明确要求不动产登记实行自我举证制度。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及我国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地籍调查前置的丰富实践成果,《土地登记办法》对土地登记的程序进行了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就须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必要材料。而且《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这意味着,过去由行政机关包办的地籍调查等事务工作,不再是行政机关的分内之事,土地登记必需的相关资料要由申请者自我提供,即自我举证。这样土地登记(土地总登记除外)的程序简化为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或更换证书,地籍调查则因为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的实行而变为申请之前的必要过程,其成果则成为申请登记的必须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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