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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三
作者: 发表日期:2008-7-31 下午 04:52:36 阅读次数: 来源:

关于异议登记,这是根据《物权法》新增加的登记类型,《土地登记办法》中也没有定义。一般是指登记机关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的目的是暂时限制土地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为事实上的真正权利人提供临时性保护。提起异议登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并且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随意提起;申请人必须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明确限定了时间;异议登记不当,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避免有人恶意或者随意提起异议登记。准予异议登记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记载,并发给申请人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异议登记期间,未经过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登记机关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抵押权登记。

关于预告登记,这是根据《物权法》新增加的登记类型,《土地登记办法》中也没有定义。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本登记而言,是在确定的土地权利登记条件还不具备时,为了保全将来土地权利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与此相关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为保障将来实现土地权利,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关于查封登记,主要是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的内容,登记机关应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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