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为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土地管理政策法规>>正文
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
作者: 发表日期:2006-5-9 8:40:07 阅读次数: 来源:


    按照职能转变、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各地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抓好各级特别是市、县有形市场的建设。在贯彻落实11号文件和39号文件的过程中,已经建立了有形市场的地方要完善功能,健全交易管理制度,扩大公开交易范围;尚未建立有形市场的地方,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土地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
    当前,有形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交易活动和招标、拍卖会提供场地,为交易代理、地价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营业场所。
    (二)办理交易事务。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窗口”,方便交易各方办理政府管理的有关手续。
    (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
    (四)代理土地交易。接受委托,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受托代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
    各地已建立的有形市场要按上述要求调整功能,并随市场的完善而逐步扩展,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促进中介业务发展,并推动政府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三、充分利用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交易。以下三类土地交易活动应当进场公开交易: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交易;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