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直机关团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下列土地权属、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改变为有偿使用土地的; (三)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四)以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出租、抵押的; (五)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