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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9)
作者: 发表日期:2006-5-9 9:11:51 阅读次数: 来源: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9)

 

(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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