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所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参与调处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 组织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拟定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并监督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 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县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登记等工作。 (六) 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土地储备工作;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七) 组织县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组织呈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备案工作;承担报县政府、州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 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含矿泉水、地热水)探矿权、采矿权的登记发证、出让转让登记和报批;审查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占用和压覆审批。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验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和探矿权使用费的征收管理;组织呈报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