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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作者: 发表日期:2006-5-9 上午 10:13:11 阅读次数: 来源:

第十九条  已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监理许可资格单位,可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后向资格管理部门提出定级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升级(或核定单位资格等级)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升级申请表;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四、业务手册。

第二十一条资格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向资格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格变更手续,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与其营业范围相当的地区或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资格管理部门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格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原资格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其资质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当向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其他

第二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内地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合营申请资格单位,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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