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民所有制单位;
2.集体所有制单位;
3.多种所有制联营单位;
4.外商投资单位;
5.需要办理资格申请的其它单位。
第七条 申请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资格的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五份装订成册):
一、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单位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书文明;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四、单位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
五、主要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
六、单位资历和工作业绩(主要工作成果和获奖证明);
七、近三年内无重大事故的证明;
八、注册资金数额及单位电话;
九、单位开立帐户的建设银行及帐号;
十、申请监理资格的单位需要提供监理工程师证件复印件或参加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监理培训班学员结业证书复印件;
十一、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厅、局级)资格等级的推荐报告。
第八条 设立外资、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含港、澳、台资)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由中方代理者、中方合营者、中方合作者按本细则相应条款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相应条款规定办理领证手续。
外资、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单位的资格申报,除必须报送本细则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原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近三年来资产经营情况。
三、资格审批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格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客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甲、乙级单位的资格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甲、乙级资格单位的初审和推荐;条件成熟的省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两级单位的资格审批,报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