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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 发表日期:2006-5-9 上午 10:09:35 阅读次数: 来源: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二)故意发布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的;

(三)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

(四)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

(五)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

(六)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七)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八)其他危害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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