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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作者: 发表日期:2006-5-9 10:27:22 阅读次数: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12月29日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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