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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程序
作者: 发表日期:2006-5-9 9:22:13 阅读次数: 来源:
一、信访接待
(一)来信(阅读、登记、提出初审)
(二)来访(接谈、登记、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受理
(一)受理(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之日起15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不予受理(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已经或者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
三、办理和督办
(一)办量
1、调查(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2、听证(对重大、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3、答复(应在受理之日起60 日内办结,适当延期不得超过30日。
(二)复查(接到复查请求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
(三)复核(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四)督办(属督办情形的,应提出改进建议)
(五)结案立卷归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就有关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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