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土地登记程序 1、申报。 土地权利人(土地使用者、所有权者、他项权利者)按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用地提交法人和法人代表身份证;个人用地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等。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 2、审查。 土地登记人员对土地权利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土地权属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3、地籍调查。 经初审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按《规程》要求,到实地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4、权属审核。 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5、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6、登记期限。自授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变更土地登记程序 1、申请。 土地权利人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变更者是单位的提交法人和法人委托证明书;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 (3)提供土地使用证及申请变更的主要依据。 2、土地登记人员对申请变更登记者提交的土地使用证及文字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变更地籍调查。对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 4、权属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申请者提交的土地权属资料和变更地籍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使用权、他项权利进行审查,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5、注册登记、换发证书。 6、登记期限。自授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程序 1、申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国有十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文书及其他必要资料等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对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及土地进行权属、用途审查。 3、地价评估。由抵押人委托具有B级以上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拟抵押土地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国土资源局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