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矿权申报审批法规 (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 (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采矿权市场的暂行规定》 (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 二、探矿权授予机关 探矿权由省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授予。 除下列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以外的探矿权,由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批授予: (一)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矿产资源。 三、有偿授予探矿权的范围 下列区域或矿种的探矿权,必须采取有偿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可供进一步勘查工作的矿产地; (二)已列入《湖北省矿产储量表》,但需补充勘查工作的归国家出资勘查空白矿产地; (三)前两项规定外的下列勘查风险不大的非金属矿产: 石灰岩、大理石、花岗岩、玄武岩、磷、硫铁矿、矽线石、硅灰石、岩盐、石榴子石、沸石、硬石膏、重晶石、煤、地热、方解石、萤石、泥灰石、白云岩、砂岩、页岩、高岭土、累托石、膨润土、蛇纹岩、辉绿岩、安山岩、闪光岩、珍珠岩、板岩、矿泉水、各类雕刻用石料。 (四)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采用有偿方式授予探矿权的区块单元。 四、探矿权申报程序 (一)探矿权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探矿权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l、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勘查计划、勘查合同或有委托勘查的证明复印件; 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