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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
作者: 发表日期:2006-5-9 9:21:35 阅读次数: 来源:
一、行政复议申请
(一)当面申请(信件、传真)
(二)口头申请(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行政复议受理
(一) 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决定受理(应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制作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不予受理(应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决定
(一)发送申请书副本(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二)提供书面答复(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三)书面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局行政复议和处罚案件审议小组对初审意见进行讨论,形成行政复议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行政复议送达与履行
(一)制作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送达双方当事人(应填写决定送达回证)
(三)结案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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